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290,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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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辜清贊
辜木山
辜嘉福
辜張見雪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辜焜堅
被 告 林海龍
林守藏
林海賢
林鳳珠
厲美華
蔡林玉冠
林梁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同小段369地號土地面積約94.05平方公尺、389.78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待測量確定),依上開土地最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臺幣1,000元、3,4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9,302元(計算式:94.051000+389.783400=1,419,30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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