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29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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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 告 溫雪香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0593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審酌債權人執行名義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00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7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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