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298,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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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彭貞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115,5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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