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30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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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呂理治
被 告 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0,000元,應繳裁判費120,5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00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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