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30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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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被 告 勇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以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06,468 元,及其中187,660 元自101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 7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 元及執行費2,452 元,聲請對債務人黃伯豪於被告勇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經被告勇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訴外人黃伯豪對被告之薪資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為由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從而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4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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