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補,30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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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劉水淵
被 告 吳金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62元【註:本件系爭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段00000 地號最近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民國102 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896 元/ 平方公尺。
原告得使用面積為94.60 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76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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