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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嘉義市嘉邑行善團
法定代理人 蔡萬華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呂何罔市
被 告 劉羅秀銀
被 告 姚金華
被 告 姚金美
被 告 姚宜欣
被 告 王月雲
被 告 石李清香即李清香
被 告 林文德
被 告 林郭詁
被 告 戴許蕾即許蕾
被 告 李鸝珍
被 告 戴文陣
被 告 陳德欣
被 告 許春玉
被 告 林恆宇
被 告 蕭朱水衿
被 告 陳碧照
被 告 呂金樹
被 告 張智蓉即林張智蓉
被 告 林良芹
被 告 施朝祥
被 告 施佳吟
被 告 李雅文
被 告 邱謝吉
被 告 林心勇
被 告 李秀芬
被 告 曾光玄
被 告 曾淑玲
被 告 曾淑雲
被 告 曾廷常
被 告 蔡永豐
被 告 黃玉雲
被 告 蔡凱仁
被 告 蔡凱銘
被 告 蘇秋玉
被 告 曾黃麗玉
被 告 浦欣怡
被 告 王信傑
被 告 曾智顯
被 告 曾謝碧珠
被 告 曾美娥
被 告 林清騫即林清墘
被 告 王玉霞
被 告 陳源河
被 告 林玉釵
被 告 鄭金榮
被 告 陳姿樺
被 告 陳慶豐
被 告 林嘉葳
被 告 許秀英
被 告 林福星
被 告 王淑賢
被 告 林岩遂
被 告 紀辰即紀志政
被 告 劉春長
被 告 吳美菱
被 告 劉維泰
被 告 劉維中
被 告 楊育羚
被 告 何士杰
被 告 鄭美香
被 告 黃利宏
被 告 王美蘭
被 告 王何理
被 告 官珈羽即官品秀
被 告 張凱惇
被 告 黃秀英
被 告 紀志成
被 告 紀呂燕子即呂燕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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