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202,2015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吳文鈴
被 告 吳明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2,944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