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李献章
被 告 陳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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