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246,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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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春美
前列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永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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