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25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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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劉金獅
被 告 劉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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