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257,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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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再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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