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73,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號
原 告 黃輝鍠
訴訟代理人 蘇秋霞
被 告 王淑惠
李佳憲
巫志芬
張玉春
訴訟代理人 王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7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於104年8月28日前針對原告104年8月14日之訴訟狀提出答辯狀,並自行寄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