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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洪明宏
訴訟代理人 洪永芳
陳信宏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林柳川
訴訟代理人 賴昆崙
林憲邦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黃文力律師
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兩造應於開庭前具狀陳報學歷、職業、收入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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