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選,15,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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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睿明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吳柏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益銨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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