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醫,1,2015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陳池
陳金進
陳金童
陳金治
朱碧貞
兼 上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生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被 告 呂紹煒
黃舒儀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國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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