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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鄭卜元
代 理 人 蔡亞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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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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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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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卜元 │土地銀行民│103年9月20日 │180,025元 │DS0926957 │ │
│ │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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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通騏開發有限│新光銀行北│103年10月6日 │250,000元 │RA0378894 │ │
│ │公司 │嘉義簡易型│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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