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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蘇文朝即進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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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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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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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蘇文朝即進│陽信商業銀│103年8月31日 │9,840元 │AE4149715 │ │
│ │榮工程行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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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蘇文朝即進│陽信商業銀│103年9月30日 │49,760元 │AE4149716 │ │
│ │榮工程行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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