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富郎
訴訟代理人 蕭幸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新光產物保│臺灣新光商│103年6月20日 │28,174元 │0591909 │受款人:春│
│險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 │ │ │秋保險經紀│
│公司嘉義分│有限公司嘉│ │ │ │人股份有限│
│公司蔡富郎│義分行 │ │ │ │公司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