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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邱 明 俊
訴訟代理人 邱徐丹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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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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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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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保強 │中國信託商│103年9月1日 │9,900元 │BD0214925 │ │
│ │ │業銀行嘉義│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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