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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國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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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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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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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國揚 │嘉義縣東石│103年9月27日 │150,000元 │FA5826393 │ │
│ │ │鄉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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