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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非訟代理人 子股檢察事務官林麗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計評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呂計評(男、民國前○○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嘉義市○區○○○路○○○號四樓即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呂計評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呂計評現已128歲,並因失蹤,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01年8月27日登記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16日刊登民時新聞報第8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0月19日嘉市東戶資字第1043500307號函附之嘉義市東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中和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登記申請書、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傳真查詢戶籍資料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戶役政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11月6日健保南字第1045015873號函附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為證,並有民時新聞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05年10月3日以嘉檢珍子104民參14字第25883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第36頁)。
四、呂計評自101年8月27日失蹤,計至104年8月2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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