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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柳青青
蔡依諠
蕭博文
相 對 人 翁一緯即嘉義市私立學承技藝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嘉義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翁一緯」之記載,應更正為「翁一緯即嘉義市私立學承技藝短期補習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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