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高寳貴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龍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蘋珊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3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先預擬調解或和解方案,並於106 年1 月3 日下午2 時20分至本院調解室,由本院調解委員協助兩造先進行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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