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梓叡即高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梓叡即高峰已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