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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60號
債 權 人 黃榮泰
債 務 人 黃惠敏
債 務 人 黃惠芬
債 務 人 黃惠滿
債 務 人 黃清崑
債 務 人 郭丁煌
債 務 人 郭文星
債 務 人 郭瓊桂
債 務 人 郭莉蓁
債 務 人 呂昭農
債 務 人 林銘城
債 務 人 林銘棋
債 務 人 林銘振
債 務 人 林玉珠
債 務 人 董黃美玉
債 務 人 陳鐮源
債 務 人 陳添益
債 務 人 陳有德
債 務 人 陳雪娥
債 務 人 陳淑雲
債 務 人 陳武輝
債 務 人 陳林燕
債 務 人 陳任堂
債 務 人 陳景惶
債 務 人 陳力嘉
債 務 人 陳玉秋
債 務 人 呂昭三
債 務 人 黃文秀
債 務 人 黃元宏
債 務 人 黃玲玉
債 務 人 黃玲惠
債 務 人 黃元彬
債 務 人 黃元德
債 務 人 黃玲枝
債 務 人 黃天佑
債 務 人 呂忠賢
債 務 人 呂明仁
債 務 人 呂金色
債 務 人 呂寶蓮
債 務 人 呂婉慈即呂寶珠
債 務 人 姚東壽
債 務 人 姚志郎
債 務 人 姚東富
債 務 人 陳姚秀玉
債 務 人 姚振宗
債 務 人 姚振斯
債 務 人 蘇姚秀勵
債 務 人 姚宜伶
債 務 人 姚宜君
債 務 人 黃柏森
債 務 人 黃會媄即黃慧媺
債 務 人 黃凱翔
債 務 人 曾素霞
債 務 人 呂陳素錦
債 務 人 王基清
債 務 人 葉王秀緞
債 務 人 王秀鳳
債 務 人 王秀華
債 務 人 王秀理
債 務 人 王馨苡
債 務 人 蘇瑞鴻
債 務 人 蘇瑞琪
債 務 人 吳蘇秋馨
債 務 人 蘇秋良
債 務 人 蘇明芬
債 務 人 蘇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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