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司促,6121,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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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債 權 人 許哲瑋
債 務 人 蕭辰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為民法第203條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惟依債權人所提之簡易借據上未約定利率,經本院於105年7月21日函請債權人提出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債權人於105年7月25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

是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超過之利息請求部分,債權人請求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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