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司促,7044,2016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4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名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貳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伍拾伍元之違約金㈢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