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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李江鎮 即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財產已被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封拍賣,本公司無法出售處理財產,目前訂定調解中,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檢附之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通知書影本乙紙,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清理賸餘資產並進行後續分派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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