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司司,34,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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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紀博文 即拓亮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拓亮投資有限公司清算期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拓亮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拓亮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審核程序尚未終結,恐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堪認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配合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另本件清算期限原展延至民國105年5月28日,聲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亦未及時向本院聲請展期,惟有關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等罰責,並非本件展延清算程序所得審究。

然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即105年11月17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06年5月16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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