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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鄧立群
相 對 人 羅美琴
相 對 人 鄧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 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100年11月10日、②102年5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元、②4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0年11月7日、②132年5月1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鄧立群於①100年11月10日、②102年5月8日偕相對人羅美琴、鄧立偉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960,000元、②1,00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①115年11月10日、②117年5月8日,詎相對人自105年9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計1,510,2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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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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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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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中庄│ │1064 │建│102.00 │全部 │相對人羅美琴│
│ │ │ │ │ │ │ │ │ │、鄧立偉、鄧│
│ │ │ │ │ │ │ │ │ │立群之權利範│
│ │ │ │ │ │ │ │ │ │圍各為3分之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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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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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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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5 │嘉義市台│嘉義市中│二層、鋼│54.6│54.0│ │ │ │ │ │10│電梯樓│6.│平│全部│相對│
│ │ │斗街263 │庄段1064│筋混凝土│3 │4 │ │ │ │ │ │8.│梯間 │67│方│ │人羅│
│ │ │之10號 │建號 │加強磚造│ │ │ │ │ │ │ │67│ │ │公│ │美琴│
│ │ │ │ │、住商用│ │ │ │ │ │ │ │ │ │ │尺│ │、鄧│
│ │ │ │ │ │ │ │ │ │ │ │ │ │ │ │ │ │立偉│
│ │ │ │ │ │ │ │ │ │ │ │ │ │ │ │ │ │、鄧│
│ │ │ │ │ │ │ │ │ │ │ │ │ │ │ │ │ │立群│
│ │ │ │ │ │ │ │ │ │ │ │ │ │ │ │ │ │之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
│ │ │ │ │ │ │ │ │ │ │ │ │ │ │ │ │ │圍各│
│ │ │ │ │ │ │ │ │ │ │ │ │ │ │ │ │ │為3 │
│ │ │ │ │ │ │ │ │ │ │ │ │ │ │ │ │ │分之│
│ │ │ │ │ │ │ │ │ │ │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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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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