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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暫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劉素珠
非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相 對 人 吉正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六頁第一行關於「例如特別節日落在六月的第二週,則六月的第三週之會面交往提前自週四開始至週日結束」之記載,應更正為「例如特別節日落在六月的第一週,則六月的第二週之會面交往提前自週四開始至週日結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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