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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陳祈安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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