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訴訟代理人 陳重琪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訴訟代理人 林堉介
謝以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