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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劉怡妤
代 理 人 林勝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睿軒
附表:
㈠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6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4人×10份×34元-1,000元=36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提出每月領取薪資之薪資單(存摺入帳金額與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25,143元不符);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陳報聲明人名下所有之2955-K3汽車遭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取回後,是否已售出?如已售出,抵償債務後所餘債務金額為何?
㈣請提出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非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除已提出之支出單據外並請聲請人「盡量」提出目前個人之生活費用支出單據(如水費、醫療費、稅賦開支等)。
㈤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7月1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㈧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7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陳報該債權人名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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