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消債更,64,2016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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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蕭世兩
債 權 人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武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對於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有新臺幣(下同)729,678 元之債務,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云云。

惟查,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業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送達予聲請人等情,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聲請人雖已補正聲請費20元,但其他文件卻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3人10份34元-1,000元=2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
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並檢
附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
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
文件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何處就職?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
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
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
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
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四)雖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膳食費、交通費、個人日用品費、水電瓦斯費、勞健保、手機費,惟並未提出相關單據,請
補正並說明之。
(五)提出依法受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扶養之子女人數及其支出相關證明,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說明配偶是
否分擔扶養費及其財產狀況,分擔金額若干。
(六)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
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
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
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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