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消債更,74,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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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劉景梅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鼎威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景梅自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7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11月25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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