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監宣,199,2016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瑨芸
相 對 人 陳侯麗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麗鶯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麗鶯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麗鶯之監護人,因相對人之父親侯振卿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辦理繼承登記。

嗣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即侯振卿之長子侯丁賀、三子侯文珍、長女侯林芙蓉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侯丁賀取得附表所示遺產,並由侯丁賀於105年3月16日前於嘉義縣○○鄉○○村○○○00號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8萬元,而自104年4月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相對人3,500元至相對人死亡之日止(下稱系爭補償方法),是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准由聲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相對人繼承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8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陳茂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會同關係人陳茂男於105年6月21日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明相對人除應繼遺產外別無任何財產可供陳報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且經調取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87號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父親侯振卿於104年11月19日死亡,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即侯振卿之長子侯丁賀、三子侯文珍、長女侯林芙蓉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與前開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侯丁賀願依系爭補償方法補償相對人等節,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105年民調字第40號調解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如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105年民調字第40號調解書之內容,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由侯丁賀取得後,由侯丁賀依系爭補償方法補償相對人,因相對人可取得補償金額取決於陳侯麗鶯之壽命多寡,參以相對人現今僅60歲、於前案鑑定時能為言語表達等情,尚難認系爭補償方法對相對人顯屬不利。

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侯麗鶯就繼承之附表所示不動產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處分,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
│編│        │                                            │面積    │權利範圍      │
│  │財產種類├───┬────┬───┬──┬──────┼────┼───────┤
│號│        │縣  市│鄉鎮市區│地  段│小段│地號/建號   │平方公尺│              │
├─┼────┼───┼────┼───┼──┼──────┼────┼───────┤
│1 │土地    │嘉義縣│六腳鄉  │下雙溪│    │   138地號  │1,969.00│64分之63      │
├─┼────┼───┼────┼───┼──┼──────┼────┼───────┤
│2 │土地    │嘉義縣│六腳鄉  │下雙溪│    │   144地號  │1,233.00│2分之1        │
├─┼────┼───┼────┼───┼──┼──────┼────┼───────┤
│3 │土地    │嘉義縣│六腳鄉  │下雙溪│兩溪│292之1地號  │  542.00│2分之1        │
├─┼────┼───┼────┼───┼──┼──────┼────┼───────┤
│4 │土地    │嘉義縣│六腳鄉  │下雙溪│兩溪│292之6地號  │  281.00│全部          │
├─┼────┼───┼────┼───┼──┼──────┼────┼───────┤
│5 │土地    │嘉義縣│六腳鄉  │下雙溪│    │273之1地號  │1,303.00│24分之1       │
├─┼────┼───┼────┼───┼──┼──────┼────┼───────┤
│6 │土地    │嘉義縣│六腳鄉  │下雙溪│    │273之2地號  │  144.00│24分之1       │
├─┼────┼───┴────┴───┴──┴──────┼────┼───────┤
│7 │房屋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號(雜木造)  │  109.90│全部          │
├─┼────┼──────────────────────┼────┼───────┤
│8 │房屋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號(磚石造)  │   81.60│全部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