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監宣,349,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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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王志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羅嬌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母親王羅嬌雲為監護宣告,惟王羅嬌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5年12月22日死亡,有王羅嬌雲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足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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