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簡,7,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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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國晋
王光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貴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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