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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李存恩
李存祥
兼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見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見福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李存恩、李存祥部分)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天簧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天簧(男,20年5月1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於105年8月29日死亡,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李見福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李存恩、李存祥均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為第一順序順位在後之繼承人,其餘順序在先之繼承人,除被繼承人之長子即聲請人李見福,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其餘第一順序順位在前之被繼承人其他子女即次子李建忠、長女李姿瑩尚未拋棄繼承,則本件順序在後之聲請人李存恩、李存祥尚未取得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與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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