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繼,1423,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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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柳涂素陣
涂德文
涂德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涂水忠所生之長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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