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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林芳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即陳水錦)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林清池所生除聲請人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提出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其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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