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補,390,2016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張成裕
被 告 羅志祥
陳羅花
蘇羅鴛鴦
羅紫玲
羅曜龍
吳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之土地,原告應有部分為4 分之1 ,又上開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105年度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1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8,400 元(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應有部分1/4 =458,4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