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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張榮森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淑姿
原 告 張燕秀
張燕惠
張雅婷
張益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67,17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8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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