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補,394,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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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小娟
被 告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被 告 蔡美麗
被 告 黃自謙
被 告 黃林金香
被 告 黃振源
被 告 黃姵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榮、蔡美麗、黃自謙、黃林金香、黃振源、黃姵勻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榮、蔡美麗、黃自謙、黃林金香、黃振源、黃姵勻等人已經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1,7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260 元。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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