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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張世明
被 告 宏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至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01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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