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補,412,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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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黃詩芸
被 告 吳緒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94,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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