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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7號
再審原告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再審被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寶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原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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