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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黃福鐘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焦治
被 告 謝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O六年度交易字第144 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謝宗仁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44 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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